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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名公交司机索要六零零零小时加班费状告公司

文章原载:温州清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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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 本报讯 (记者刘艺明)6名公交车司机声称他们两年间加班超六零零零小时,但却被公交公司克扣了三万多到五万多元不等的加班费(连经济补偿金),1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已支付了足额工资,驳回了6司机的请求。昨天下午,这起案子在佛山中院开庭2审,公交公司的代办律师当庭表示不同意和解。  司机:被拖欠加班费  司机阿辉表示,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,他与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(下称公交公司)签订劳动合同,受聘于该公司,从事公共汽车驾驶员工作,实行标准工时制,即每日工作八小时,每周工作五天,每周至少休息1天。每日工作八小时,公交公司应支付每日工资为六九元。  但阿辉后来分配到一三四路车,每天工作一四小时,公交公司只发日工资一零四元。此外,周6、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,公司也不按规定支付司机工资,截至二零零八年一二月二二日,公交公司在周1至周5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三一六八小时,周6日加班二六八八小时,法定节假日加班三零八小时,公交公司实际拖欠原告加班工资四二一五一元。  阿辉认为,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二五%的经济补偿金,合计五二六八八元。据了解,此次起诉公交公司的共有6名司机,起诉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总额低的也有三六零零零多元。  公交公司: 已足额给付  1审时,公交公司回应,根据他们与司机签订的《职工劳动合同》,司机的工资为八一零元,按国家规定的平均月工作日为二一.七五天计算,司机的日工资为三七.二四元,而并不是原告称的六九元。  公交公司已经根据加班时间,按规定以一五零%、二零零%、三零零%的标准予以足额计算,并支付了原告全部的加班工资。很明显,6名原告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。  1审:仅6个月给付不足  1审法院认为,案件的争议焦点为,公交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费用。法院认同公交公司提出的司机的日工资仅为三七.二四元左右,而非六九元。  法院表示,即使按照原告所称,每天工作一四小时计算,两年间也仅有6个月,原告收取的工资低于约定的工资,其余的各月实收工资均高于约定的工资。据此,1审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延长工作时间、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资,驳回6原告请求。  进展:公交公司不愿和解  6司机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6原告表示,他们之所以签三零多元日工资的合同,1方面是就业困难,另1方面是公交公司口头承诺每日标准工资不少于六零~七零元,他们才会签合同。  昨天下午2时半,该案2审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。案件审理在下午4时左右结束,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,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,原告1方表示愿意,但是公交公司的两名代办律师在商量了1阵后,向法官表明拒绝调解。法官随即宣布休庭。